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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(修訂稿)

 湖南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(修訂稿)

 
湖大行字〔2017〕21號
 
第一章  總則    
第一條  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(guī)程》、《湖南大學章程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,結合學校實際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 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,依照國家有關法律、規(guī)章產(chǎn)生和行使職權,統(tǒng)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、審議、評定和咨詢等事項。
第三條  學術委員會堅持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的原則,追求學術理想,堅持學術自由,發(fā)揚學術民主,推動學術創(chuàng)新,維護學術道德,促進學校科學發(fā)展。
 
第二章  組成規(guī)則
第四條  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,同時兼顧學科規(guī)模和學科發(fā)展,委員人數(shù)為不超過37人的單數(shù)。其中,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,不超過委員總人數(shù)的1/4;45歲以下的青年教師委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(shù)的1/10;每個學院至少有1名委員。
第五條  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包括推選委員和直聘委員。推選委員由各學院按照委員候選人的條件、結構要求及教授(含正高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者,下同)比例推薦,委員候選人名單經(jīng)學校公示無異議后,報校長辦公會審定。直聘委員為校長直接聘任的委員,不超過委員總人數(shù)的1/10,不占各學院推選委員名額。
第六條  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章程,學風端正,治學嚴謹,公道正派;
(二)學術造詣高,在本學科或?qū)I(yè)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;
(三)關心學校建設和發(fā)展,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,能夠正常履行職責;
(四)學校在崗教授。
第七條  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(nèi)有下列情形,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: 
(一)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;
(二)因身體、年齡、調(diào)離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職的;
(三)怠于履行職責或違反委員義務的;
(四)有違法、違反教師職業(yè)道德或?qū)W術不端行為的;
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。
第八條  對推選委員,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,須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或必要時經(jīng)全體會議討論決定,并由其所在學院另行推薦。對直聘委員,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,須由校長決定并可另行補聘。
第九條  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,每屆任期4年,可連選連任,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。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,連任委員人數(shù)不高于委員總數(shù)的2/3。
第十條  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、副主任委員若干名、秘書長1名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秘書長候選人由校長提名,經(jīng)全體委員投票選舉通過,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。
校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,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。辦公室掛靠發(fā)展規(guī)劃辦公室。

第三章  職責權限
第十一條  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:
(一)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(二)就學術事務向?qū)W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(zhì)詢;
(三)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、獨立地發(fā)表意見,討論、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;
(四)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,實施監(jiān)督;
(五)學校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十二條  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遵守國家憲法、法律和法規(guī),遵守學術規(guī)范、恪守學術道德;
(二)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,堅守學術專業(yè)判斷,公正履行職責;
(三)勤勉盡職,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;
(四)學校章程或?qū)W術委員會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十三條  校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:
(一)審議學校學術發(fā)展規(guī)劃和重要的學術研究計劃,對學校整體戰(zhàn)略發(fā)展規(guī)劃提供咨詢意見;
(二)審議教師隊伍建設規(guī)劃;審議教師及專業(yè)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;
(三)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科研項目及科研獎勵;
(四)確定對外推薦科研成果獎項、推薦學術人才和國內(nèi)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的規(guī)則并組織審議;
(五)對學校重大科研平臺或?qū)W科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、中期檢查及驗收評估進行學術評議;
(六)對學院的設立、合并、撤銷及更名事項提供咨詢意見;
(七)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并組織調(diào)查、認定,裁決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;
(八)指導、組織學術活動和學術道德教育活動;
(九)對其他未列明的學校學科建設、人才培養(yǎng)、學術研究、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重要學術事項提供咨詢建議。
 
 
第四章  運行制度
第十四條  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,每年召開2次全體委員會議。根據(jù)工作需要,經(jīng)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,或者1/3以上委員聯(lián)名提議,可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,商討、決定相關事項。
第十五條  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委員根據(jù)需要召集,商討、決定學術委員會有關工作。主任會議成員由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組成。
第十六條  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2/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,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、主持。會議議題應當提前確定并通知與會委員。
第十七條  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(shù)服從多數(shù)的原則,重大事項應當經(jīng)與會委員2/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。
第十八條   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利益回避制度,如審議或評定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、直系親屬等有關,或者具有利益關聯(lián)的,相關委員應當回避。
第十九條  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(jù)議題,設立旁聽席,允許學校職能部門、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。
第二十條  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,并設置異議期。在異議期內(nèi)如有異議,經(jīng)1/3以上委員同意,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。經(jīng)復議通過的決定為終局結論。
第二十一條   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(jù)工作需要,成立若干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、評審組或?qū)n}組,處理專項學術事務,履行相應職責。
 
第五章  附  則
第二十二條  各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,可參照本章程制定相應的學術委員會章程。
第二十三條  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,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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